2026年9月21日住建部通报:4起资质造假行政处罚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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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政
- 建筑业新闻
- 2026-10-12 11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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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政咨企通
2026年9月21日公布住建部对4家企业资质造假行为作出处罚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6年9月21日公开多份行政处罚决定书,对4家企业资质造假行为分别作出撤销资质或警告处罚。
中国电建集团江西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行业(建筑工程)甲级资质时,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”宏源首座二期1#楼”“阳光新城(1#、2#、3#、5#楼)”2项业绩不属实,存在利用虚假材料、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。住建部依法作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》(建督撤告字〔2026〕96号),该企业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七十九条和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,决定撤销其建筑行业(建筑工程)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,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。(处罚编号:建督撤字〔2026〕247号)
浙江立川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,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,存在利用虚假材料、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。住建部作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(建督罚告字〔2026〕16号),该企业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七十八条和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,决定给予警告,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。(处罚编号:建督罚字〔2026〕172号)
中杰建安(苏州)建设工程有限公司(曾用名:江苏林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)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,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”信和水晶城2号楼”“岑溪市森莱电子有限公司B幢厂房”2项业绩不属实,存在利用虚假材料、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。住建部依法作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》(建督撤告字〔2026〕95号),该企业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,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七十九条和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决定撤销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,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。(处罚编号:建督撤字〔2026〕245号)
江苏三通建设有限公司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时,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”恩祥新城A区13#楼项目”“宏邦机械厂2#厂房建设”2项业绩不属实,存在利用虚假材料、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相关资质的行为。住建部依法作出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》(建督撤告字〔2026〕93号),该企业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,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七十九条和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决定撤销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,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。(处罚编号:建督撤字〔2026〕246号)
上述处罚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及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》相关条款作出,所引条款均为现行有效规定。
近期住建部密集公布”建督撤字”“建督罚字”系列处罚案例,覆盖设计、施工等多个领域,表明资质监管已从”重审批”全面转向”宽进、严管、重罚”。住建部正加快打通多部门政务数据壁垒,实现施工许可、竣工备案、城建档案、社保缴纳等数据的自动交叉比对,虚假业绩无处遁形。
提醒: 企业作为资质申报责任主体,即使委托中介代办,主体责任也不因委托而免除。申报资质所用业绩及人员材料必须真实完整、逻辑自洽。在监管数字化大趋势下,真实业绩、真实人员、真实材料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基。